刘某等受贿案 受贿罪;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村委会
案由:
受贿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鹿寨县四排乡江南村党总支部

鹿寨县四排乡江南村党总支部

鹿寨县四排乡江南村党总支部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鹿寨县人民法院(2012)鹿刑初字第239号
审理法官:

潘辉亮

黄福来

巫裕家

法官解说
(一)主体定性
本案定性的关键在于,对被告人刘某、黄某、韦某主体的身份认定,即三被告作为村委会干部,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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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鹿寨县人民法院(2012)鹿刑初字第239号
2、案由:受贿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
(1)、刘某,男,1956年9月29日出生于广西鹿寨县,壮族,初中文化,鹿寨县四排乡江南村党总支部书记,家住鹿寨县、。因涉嫌犯受贿罪,2011年12月15日由鹿寨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2年12月14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鹿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2)、黄某,男,1962年11月5日出生于广西鹿寨县,壮族,初中文化,鹿寨县四排乡江南村民委副主任,家住鹿寨县、。因涉嫌犯受贿罪,2011年12月20日由鹿寨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2年12月14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鹿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3)、韦某,女,1959年12月3日出生于广西鹿寨县,壮族,高中文化,鹿寨县四排乡江南村民委主任,鹿寨县人大代表、四排乡人大代表,家住鹿寨县、。因涉嫌犯受贿罪,2011年1月20日由鹿寨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及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鹿寨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潘辉亮;人民陪审员:黄福来;人民陪审员:巫裕家
6、审结时间:2012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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