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3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8月11日。
二、诉辩主张
一审情况:
原告魏某诉称,2011年5月5日原告和老伴一起骑电动三轮车到五道豁洛背靠背电站附近种地,刚下车就被一只黑色大藏獒扑倒咬伤,原告被送到黑河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犬咬伤,头皮撕脱伤,(头脸)软组织裂伤。原告住院41天,伤口为4处,共缝合32针。原告年事已高,突遭藏獒扑咬,头部多处受伤,身心受到巨大的伤害,已严重影响睡眠、饮食等正常生活。藏獒为被告魏某2所有,林某为魏某2雇佣人员,负责饲养管理。原告受伤住院治疗后,被告只赔偿5,000元医药费,其余治疗费全部由原告支付。被告所有的藏獒未按规定圈养或拴养,而是完全散养。在咬伤原告前后咬伤多人。原告认为,被告严重违规饲养,明知藏獒是烈性犬仍散养,多次伤及他人人身安全仍不采取措施加以控制,情节恶劣,应严加制裁,加重赔偿责任。原告受伤后多次索赔,但被告拒不赔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6,125.1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1天×30元=1,230元、护理费41天×130元=5,330元、交通费410元、营养费410元、精神赔偿金1万元,整形治疗费5,000元、司法鉴定费2,130元、原告及法院工作人员到哈尔滨做鉴定差旅费1,302元,扣除被告支付5,000元,还应赔偿36,937.11元;案件受理费、送达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林某辩称,藏獒是被告林某的,与另一被告魏某2没有关系。被告林某自己在山上为了人身安全养了条藏獒,每天七点钟把藏獒拴起来,原告去的太早,不到六点钟就去了。当时原告被藏獒咬伤,被告林某把原告送到医院,被告林某先后给原告拿医药费5,000元,被告现没有钱给付原告的赔偿。
被告魏某2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二审情况:
三、定案结论
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魏某2与被上诉人林某对双方之间系雇佣关系,林某为上诉人魏某2看管厂房及院落的事实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因被上诉人林某在上诉人魏某被藏獒犬咬伤后为其出具证言,证实藏獒的饲养人为魏某2,虽魏某2称致魏某受伤的藏獒系林某所饲养,但并未提供有效证据支持其主张,且被上诉人林某饲养管理藏獒的目的系为上诉人魏某2看管房屋院落,系为雇主利益饲养管理藏獒。作为雇员的被上诉人林某因其管理不当,致上诉人魏某身体受到伤害,对此作为雇主及藏獒的实际管理人魏某2,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关于上诉人魏某要求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本案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应根据侵权行为的手段、造成的后果、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因本案致害动物为大型烈性犬藏獒,造成上诉人魏某头皮部撕裂,头脸部软组织等多处裂伤,且在上诉人受伤治疗后,其头部仍存在多处旧伤,头皮部无法愈合,对其身体及心理均造成了严重的精神负担。已符合"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赔偿条件,综合本案实际情况,上诉人的此项上诉请求,应酌情予以考虑,本案确定魏某2应赔偿魏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二)项之规定,判决:一、维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1]爱民初字第648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二、撤销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1]爱民初字第64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上诉人魏某2给付上诉人魏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88元、邮寄费240元,由上诉人魏某负担85元,上诉人魏某2负担643元。
四、解说
本上诉案件有两个争议。一是被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保护问题。一审认为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严重后果",理由是未达到伤残程度。二审认为,被侵权人是年事较高的妇女,身心承受能力都很弱。而众所周知,藏獒是一种极其凶残的犬类,个体大、力量大。医疗病例证明被侵权人头皮部被撕裂,头脸部软组织等多处裂伤,且在其受伤治疗后,头部仍存在多处旧伤,头皮部无法愈合。以一个正常人的思维去想,此伤害虽未达到伤残程度,但对其身体及心理均造成了严重的精神负担。且其虽年长,但作为女性,其对美的关注程度仍然较高,在不能完成恢复的情况下,其精神必然受到伤害,应当保护其精神损害赔偿。二是犬主的认定。上诉人魏某2称自己并非犬的主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上诉人林某承认自己是犬主人。但法院认为,犬的实际所有人应是魏某2。理由如下:一是林某之前曾证明犬是魏某2的;二是从常理讲,林某作为一个打工者、低保户,养一只价值数万元、每天费用上百元的藏獒,是不现实的,真实情况只能是魏某2是犬的主人。
(代柳怡)
【裁判要旨】一方饲养管理藏獒的目的系为雇主看管房屋院落,系为雇主利益饲养管理藏獒。雇员因其管理不当,致他人身体受到伤害,雇主及藏獒的实际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藏獒造成受害人多处裂伤,且头皮部无法愈合,对其身体及心理均造成严重的精神负担。已符合"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赔偿条件,侵权人应赔偿受害人精神损害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