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4等破坏生产经营案 破坏生产经营罪 生产工具 商业经营
案由:
破坏生产经营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2012)鼎刑初字第4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陈延忠

林月珠

夏华宁

代理律师:

张图

朱乃坚

法官解说
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生产经营活动,是指全社会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国有的、集体的、个体的生产经营活动。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年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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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2012)鼎刑初字第4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案由:破坏生产经营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孝振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3
诉讼代理人张图福建建达(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4(别名陈XX),因本案于2012年5月21日被监视居住。
被告人王某,因本案于2012年5月21日被监视居住。
辩护人朱乃坚,福建秉坚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延忠;代理审判员:林月珠;人民陪审员:夏华宁。
6.审结时间:2012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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