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刘某房屋租赁合同案 合同效力;租赁合同;全面履行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2012)鼎民初字第1862号
审理法官:

李威

周友泉

夏华宁

代理律师:

林立明

陈振涵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1、被告是否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2、原告是否有权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店面租赁合同。3、原告要求支付租金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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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2012)鼎民初字第1862号
2.案由:房屋租赁合同
3.诉讼双方
原告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桐山信用社。
负责人陈某,该信用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林立明,上海金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198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陈振涵,福建建达(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李威;审判员:周友泉;人民陪审员:夏华宁。
6.审结时间:2012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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