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诉王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案 损害赔偿;证据材料;交通事故认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2012)鼎民初字第824号
审理法官:

张开建

方守挺

李德锐

代理律师:

朱沉

王伯俊

李剑锋

法官解说
自然人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过错导致他人人身受到伤害的,侵权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赔偿受害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对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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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2012)鼎民初字第824号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林某,女,199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鼎市秦屿镇孔坪村西坑255号。
委托代理人朱沉、王伯俊,福建鼎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1986年5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公司。
负责人陈一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剑锋,福建民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张开建;人民陪审员:方守挺、李德锐。
6.审结时间:2012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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