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某诈骗案 诈骗罪 财产权利 欺诈行为
案由:
诈骗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东中法刑二终字第68号
审理法官:

陈旭均

廖政

吕宏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1、关于本案的定罪。控辩双方都认为本案应当认定为职务侵占罪。所谓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其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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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2)东三法刑初字第1132号
二审裁定书: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东中法刑二终字第68号
2.案由:诈骗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龚某(曾用名龚X),女,1982年9月2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1年10月17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
辩护人:熊伟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李奇志;代理审判员:张西俊;人民陪审员:黄和兴
二审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陈旭均;审判员:廖政;审判员:吕宏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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