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故意伤害案 故意伤害罪;如实供述;自首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刑初字第3347号刑事判决
审理法官:

翟长玺

王雪枫

霍秀萍

代理律师:

郑环宇

法官解说
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一般自首的成立要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两个要件。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人金某自动投案时并没有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在被带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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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或裁定书字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刑初字第3347号刑事判决。
2.案由:故意伤害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员张荣革。
被告人金某,男,44岁(1969年8月6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1月16日被羁押,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
辩护人郑环宇,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翟长玺,代理审判员王雪枫,人民陪审员霍秀萍
6.审结时间:2013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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