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邵某、刘某故意伤害案 故意伤害罪;共同犯罪;零口供;证据审查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刑初字第3565号
审理法官:

李洁

刘用印

李淑云

代理律师:

李云

张革飞

邬芳

法官解说
被告人邵某、刘某到案后一直辩解称自己没有参与打被害人张某某1,他们只是拉架了。在案有多名证人包括证人创某某、张某英、周某某等人,均可以证明被告人邵某、刘某参与了对被害人张某某1的殴打,但各证人所证明的案件事实在细节又多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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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刑初字第3565号。
(二)案由:故意伤害。
(三)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某、张某2、徐某某。
被告人宋某,男。
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李云北京市法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邵某,男。
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张革飞,北京智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男。
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邬芳,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洁;代理审判员:刘用印;人民陪审员李淑云。
(六)审结时间:2013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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