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故意杀人案 故意杀人罪;司法精神病鉴定;评估性审查
案由:
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刑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是合议庭在审判过程中发现,被告人朱某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存在一定的疑点。
首先,本案的案件起因较为异常。被告人朱某与被害人都是来京务工人员,在某保洁公司做保洁员,三人与其他保洁员共同居住在公司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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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刑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案由:故意杀人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员王翠杰,代理检察员庞春子
被告人:朱某。
指定辩护人张雨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洁;代理审判员:李春华;人民陪审员:韩树华
6.审结时间:2013年6月14日(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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