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1合同诈骗案 诈骗罪;既遂;未遂;量刑
案由:
合同诈骗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当事人撤回上诉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刑终字第4134号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审理过程中,对于此案的事实各方没有分歧。争议的焦点是,对于既遂未遂并存的情况,如何准确量刑。这里涉及两个具体的问题:第一个问题是,是根据犯罪总数额、还是根据既遂数额抑或是未遂数额确定法定刑幅度?具体到本案中,是根据诈骗总数...
展开

一、首部

(一)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2013)石刑初字第239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刑终字第4134号刑事裁定书。
(二)案由:合同诈骗罪
(三)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代理检察员张静。
被告人王某1,男,1961年9月6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石景山区。1988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4月23日被羁押,同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逮捕。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孟琳;人民陪审员:王世江;人民陪审员:姜桂梅。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高嵩;代理审判员:吕晶王岩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8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2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