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累犯
案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刑终字第45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张颖

张玉峰

左树芳

法官解说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机动车的数量迅猛增长,因酒后驾车引发的各类案件也日益增多,该类案件的增多给公共安全和社会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危害。实践中,由于此类案件侵犯的客体类似,且主观方面较为模糊,致使此类案件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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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2)和刑初字第336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刑终字第45号裁定书。
2.案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旺。
被告人(上诉人):沈某,男,1977年11月21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1998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7年1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0年9月10日减刑释放;因本案于2012年5月24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取保候审,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盛昆;人民陪审员:姜生会、杨津茹。
二审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颖;代理审判员:张玉峰、左树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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