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等三人寻衅滋事案 寻衅滋事罪;如实供述;坦白
案由:
寻衅滋事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如实供述”的认定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刑终字第523号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王奕

相阳

张乾雷

代理律师:

刘亚华

胡娟

法官解说
本案的关键点在于《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下简称“该条款”)的适用。作为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法律化的体现,该条款将除自首之外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纳入了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尽管我国在1952年的《惩治贪污条例》和1982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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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2)海刑初字第3281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刑终字第523号刑事裁定书。
2.案由
寻衅滋事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董立岩。
被告人(上诉人)王某1,男,1978年11月3日出生于河南省鹤壁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
辩护人刘亚华,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曾用名王某4,男,1989年5月27日出生于河南省新蔡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新蔡县。
被告人(原审被告人)王某2,曾用名王某3,男,1981年8月8日出生于河南省新蔡县,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新蔡县。
辩护人胡娟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启亮;代理审判员:曹晓颖;人民陪审员:刘华。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奕;审判员:相阳、张乾雷。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1月19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一次)。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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