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叶某、吴某所有权确认案 合伙财产;退伙;约定不明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再审
终审结果:
再审改判
文书字号: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再终字第22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刘发

张建辉

祁洁

代理律师:

谢阳

谢阳

宋国绪

代炤兴

贾元

张扬

何义轩

张扬

法官解说
本案是一起因合伙引起的财产争议案件,一审、二审及再审对查明的事实争议并不大,但对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却存在差异。
首先关于本案的案由,在一、二审期间均认定本案的案由是合作协议纠纷,再审期间认为此案由不妥变更为所有权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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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0)南民重字第9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三终字第48号判决书
再审判决书: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再终字第22号判决书
(二)案由:所有权确认纠纷
(三)诉讼双方
1.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申请再审人):王某,男,汉族,1956年1月31日出生,天津银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理,住天津市河西区气象台路气象南里26-409。
被告(上诉人、被申请人):叶某,男,汉族,1966年10月21日出生,天津保田农机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西区珠江道名都新园12号楼2门302,住天津市南开区康达尚郡9-702号。
第三人(被申请人):吴某,男,1957年5月21日出生,日本籍,澳翔(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正和公寓3-1-802号(未到庭)。
2.委托代理人
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
一审:
委托代理人谢阳,天津悟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
委托代理人谢阳,天津悟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
委托代理人宋国绪,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某委托代理人:
一审、二审、再审:
委托代理人代炤兴,天津杰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吴某委托代理人:
一审:
委托代理人贾元,天津桐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
委托代理人张扬天津张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义轩,天津张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
委托代理人张扬天津张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审级:再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魏俊刚;代理审判员:张晓某;人民陪审员:赵静敏。
二审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郭捷;审判员:陈清芳;审判员:赵慧敏。
再审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发;代理审判员:张建辉;代理审判员:祁洁。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0月2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6月20日
再审审结时间:2014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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