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博洋国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陈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案 外商投资企业 竞业禁止义务 董事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初字第1395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所谓竞业禁止,是指董事不得从事与本公司营业性质相同、或类似的商业行为,不得自行处理与自身利益有关而又与公司利益相冲突的事务。规定竞业禁止义务,是法律为公司、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设置的一道屏障,是一处法律上的隔离带。其功能在于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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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初字第13957号判决书。
2.案由: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北京法博洋国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号中关村德胜科技园康华伟业孵化器B座519。
法定代表人陈某(C)。
委托代理人刘某,女,1969年7月2日出生,回族,北京法博洋国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李铮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C),男,1955年6月9日出生,法国籍。
委托代理人施萍北京市华贸硅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锐华北京市华贸硅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邹明宇;审判员:黄占山;人民陪审员:刘秋香
6.审结时间:201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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