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洪某、北京嘉驰恒业商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机动车被盗;赔偿责任;占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嘉驰恒业商贸有限公司

北京市张裕酒配售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兆雨田律师事务所

北京嘉驰恒业商贸有限公司

厦门柯林沃特工贸有限公司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00666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段宝晋

法官解说
本案涉及交通事故案件中车辆所有人的注意义务是什么,注意义务的范围是那些这一问题。该案一审审理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未颁布实施,该解释第一条解释了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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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2)昌民初字第01358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00666号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李某。北京嘉驰恒业商贸有限公司出纳。
委托代理人渠某,北京市张裕酒配售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段宝晋,北京市天兆雨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北京嘉驰恒业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某,北京嘉驰恒业商贸有限公司经理。
被告(被上诉人):洪某,厦门柯林沃特工贸有限公司销售。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代理审判员:李戍环。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谷岳;代理审判员:解学锋;代理审判员:梁小立;。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0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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