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1诉许某2物权保护案 公房承租权;意思自治;协议处分
案由:
环境保护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01448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刘松鸿

李青生

法官解说
1.问题的提出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房管理的相关规定已经不能满足现实需要,涉及公房的民事、行政纠纷不断增多。案件争议的焦点大多主要集中在公房承租人的变更问题上。
从案情上梳理,许某2自行占有入住房屋的理由主要依据原家庭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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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2)石民初字第2567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0144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物权保护。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许某1,女,198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
一审委托代理人曹某,男,1968年6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
二审委托代理人刘松鸿,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刘某(许某1之母),1958年10月6日出生,无业。
被告(上诉人)许某2,男,1955年3月31出生,汉族,退休职工。
一审委托代理人胡某,男,195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石景山保安分公司法律顾问。
二审委托代理人李青生,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许某3(许某2之女),1984年7月21日出生,无业。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左文兢;人民陪审员:韩培英、郭凤香。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辛荣;代理审判员:詹晖柳适思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20日(经本院院长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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