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1、李某诉项某、朱某、吴某2、吴某3、吴某4物权确认案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被安置人享有物权权能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02917号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对房屋拆迁中被安置人对安置房屋是否享有使用权的理解。
1.基于拆迁法律关系引发的民事法律纠纷
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的发展,根据城市整体规划要求,一些地区居民面临房屋的拆迁并迁移到其他地区居住生活。同时,政...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2)石民初字第4866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02917号
2.案由:物权确认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被上诉人)吴某1、李某
被告(反诉原告、上诉人)项某、朱某、吴某2、吴某3、吴某4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审判员:梁爽。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爱红;代理审判员:万丽丽;代理审判员:李晓龙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3月20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