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等诉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男童坠楼身亡,楼房设计施工单位、物业公司应否担责 物业管理;安全保障义务;过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博圣律师事务所

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绿海物业管理分公司

北京京典律师事务所

北京京典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0773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赵振生

白小勇

高华君

王世梅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涉案建筑的设计施工是否存在缺陷;二是某物业公司是否违反相应的管理义务。
关于第一个问题。涉案建筑的设计施工是否存在缺陷,直接涉及到设计施工单位即房地产公司应否对刘某昊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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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13)门民初字第718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07735号判决书。
2.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刘某,男。
原告(上诉人)白某,女。
二原告(上诉人)之一审委托代理人赵振生,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上诉人)之一审委托代理人刘某,男。
二原告(上诉人)之二审委托代理人白小勇,北京市博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刘某2,女,1979年11月4日出生,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科员。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绿海物业管理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1957年11月23日出生,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绿海物业管理分公司副部长。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昊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华君,北京京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世梅,北京京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韩晓飞。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兰珠;代理审判员:张琦梁小立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4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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