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北京首创子午轮胎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劳动合同;解除权;劳动者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太行律师事务所

北京首创子午轮胎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

终审结果:
一审调解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09028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杨玉春

法官解说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劳动合同解除主要包括两大类:一是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即协议解除;二是法定情形下,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决定解除劳动合同,即单方解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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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3)房民初字第03739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09028号
2.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杨玉春,北京市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首创子午轮胎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纪某,男,北京首创子午轮胎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职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王健。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俊霞;审判员:薛卉;代理审判员:张瑞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6月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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