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诉徐某1不当得利纠纷案 不当得利;举证责任;举证责任转移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09720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陈伟

赵小军

唐兴华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给付型不当得利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笔者认为,在对此问题进行分析前,首先必须明确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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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2)石民初字第2538号民事判决。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0972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3.诉讼双方
被告(上诉人)杨某。
原告(被上诉人)徐某1。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陈昶屹。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伟;审判员:赵小军、唐兴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5月1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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