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某、李某诉王某、史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民间借贷 亲属 交付款项 借贷合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10194号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除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的实际交付借款的构成要件之外,还须具备借贷合意的构成要件。即一方请求借款供其使用,一定时间后偿还借款,另外一方同意出借款项的意思表示。
具体到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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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3)昌民初字第5487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10194号。
2.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史某、李某
被告(上诉人):王某
被告(原审被告):史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员:李越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吕云成;审判员:杨力高春乾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6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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