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鸿安恒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诉北京贵安伟业科贸有限公司北京鸿安恒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诉北京贵安伟业科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案 承揽合同 瑕疵担保义务 定作物侵权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鸿安恒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办公室

北京市新桥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汉华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1128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金莙

邵普

卫鑫

代理律师:

汤乃逊

李强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在定作物构成专利侵权的情况下,定作人承担侵权责任后,能否向承揽人主张赔偿损失。本案涉及三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1、吉祥公司、鸿安恒业公司与英特莱公司之间的专利侵权关系。
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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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3)大民初字第365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11281号判决书。
2.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北京鸿安恒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毅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汤涛,北京鸿安恒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汤乃逊,北京市新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北京贵安伟业科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房洪安,总经理。
委托代表人:李强北京市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王晓。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金莙;代理审判员:邵普、卫鑫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7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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