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15961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11647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齐某,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一审委托代理人:肖某,北京铭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
一审委托代理人:姚克枫,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姚克枫,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李某,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职员。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爽;代理审判员:杨桂林;人民陪审员:刘跃新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伟;代理审判员:宁韬、王国庆。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4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1月20日
(二)一审诉辩主张
1.原告(被上诉人)诉称:
原告是在安全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公司,原告开发和经营的产品包括:360浏览器、360安全卫士、360杀毒、360保险箱、360手机卫士等。原告所开发和经营的产品自推出以来,已经受到数亿网民广泛的接受(下载安装)和欢迎,并在社会上保有很高的美誉度。经百度百科查询,被告为反病毒专家,在北京金山软件有限公司工作,现任金山首席安全专家。其工作经历描述:李某于1996年加入金山公司担任客服专员一职,十年如一日战斗在反病毒的第一战线。由相关信息可以看出,被告属于金山公司具有较高职位的员工。根据网络查询到的信息,被告在百度上的词条很多,仅将"李某和微点"在百度中搜索查询,就可以查询到14 300个相关词条,百度查询中有很多对被告的评论、争议、报道等,而"瑞星陷害微点案"导致某官员被判决死缓一事曾引起业界轰动,尤其在网络安全领域,因此可以得出,被告已经被广为熟知,尤其在安全领域被业界所熟知的一个有争议的人物。因此,其发表的言论具有比较快和比较广的传播性。被告在其新浪微博中发布的内容有如下描述:"知道周某和360安全卫士这样的臭流氓为啥嚣张了吧。这帮狗日的输了官司,只需要在鬼都不看的人民法院报刊登一份公告就算执行了。"被告称原告的创始人之一周先生为流氓,称360安全卫士为流氓,这种诋毁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被告还质疑人民法院报,并称该报连鬼都不看,被告作为一个较为被公众知道的人物竟发表这样的言论令人遗憾,可见其主观恶意非常明显。被告的言论已经对原告及其经营活动产生极其恶劣的影响,极大损害了原告公司良好的商业信誉和企业形象及相关产品的美誉度,必然导致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删除在新浪微博上的侵权内容;要求被告连续100日在金山网络网站、360网站、腾讯网、新浪网、搜狐网、网易网站以及腾讯微博、新浪微博首页显著位置,以及《中国青年报》、《北京青年报》、《北京晚报》和《北京商报》第一版显著位置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 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被告(上诉人)辩称:
原告曾花费数十万元在媒体上广发黑稿,面向数亿互联网用户弹窗推送该公司官网的抹黑专题,拥有三百万微博粉丝的企业精神领袖亲自发表微博攻击我这样一个社会个体。最后通过法律途径我赢得了诉讼,但本案原告面对已经生效的判决,却无视法院的强制执行公告,于是我才在个人微博上发表了两条泄愤的话。其他涉案微博内容都是客观事实。公证费与我无关。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一审事实和证据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原告系360云查杀软件、360杀毒软件和360安全卫士软件的著作权人。原告及上述部分软件曾获得专业领域奖项,享有一定的美誉度。周某曾任原告董事长,系360系列软件的创始人之一。被告系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反病毒工程师。
诉讼中,原告提交的(2012)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0716号公证书显示,2010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在其实名认证的新浪微博中发表包含如下内容的言论:
1、朋友传过来两条新闻,一条是《Citron预言或成真 奇虎3日累跌17.4%》http://t.cn/SzamJt,另一条是《路透社:奇虎是家缺乏职业道德的公司》http://t.cn/SzamJx。朋友提醒我要小心:360股价越低,这家公司就越没底线,我们的危险就越大,须小心狗急跳墙。
2、回复@互联网才子:准确讲是奇虎收集了隐私,黑客暴露了隐私,Google传播了隐私。 //@互联网才子:回复@李某:那就是说奇虎泄漏了隐私......
3、@周某大教主,请您继续听好:您的老员工当年指证您在没离开雅虎的时候,利用大量的公司资源谋取私利,在一份合同中,显示您在雅虎中国期间与三际无限(奇虎前身)的服务合同,这份合同有很多明显偏向三际无限的约定,明显损害雅虎利益。这事可有?http://t.cn/anWUxa
4、凡是自己出的问题都是竞争对手导致;凡是不良信息都是对手造谣;凡是和自己竞争的产品都是不安全的。据传这是奇虎360公司的价值观,360究竟要做什么,请看《揭开周董东方不败的真实谎言》http://t.cn/hkEqa
5、知道@周某@360安全卫士这样的臭流氓为啥嚣张了吧。这帮狗日的输了官司,只需要在鬼都不看的人民法院报刊登一份公告就算执行了。
6、淘宝客劫持者官方病毒......//@替身一笑:周某确实是一朵奇葩//@雷总管:这不是什么新鲜事,360网址导航和360浏览器劫持了多少站长的谷歌广告账户~~//@梦里秦淮:?@万能的大熊:据网易报道,有淘宝用户透露,在使用360安全浏览器打开淘宝客户产品地址的时候,360浏览器就会出现假死,刷新后地址就会变成360的淘宝api网站,在跳回淘宝地址将淘宝客ID号码更改为自己的ID号后,重新跳回到商品页面,就在这几次跳转中,淘宝客用户的佣金就会被360安全浏览器盗走。
7、我操中国法律......360就是吃这坨大便着装成长的屎壳郎
8、必须佩服360的厚黑功底:从上到下公然撒谎还振振有辞,捕风捉影从不考虑有理有据。360说杀毒软件提示不兼容是惯例,各位见过这样的惯例没:先不管3721把自己装电脑上,然后弹个窗忽悠用户把别的软件卸载。
9、重读360的三个凡是价值观,什么奇怪的现象就都理解了:凡是自己出的问题都是竞争对手导致;凡是不良信息都是对手造谣;凡是和自己竞争的产品都是不安全的。
10、米国鬼子的确不懂中国,360主动侵权就如米国航母舰队一样,是赚钱机器。
11、地球人挡不住360了//@瞬雨: 后来是勇敢的《软件工程师》刊登了 http://t.cn/hb4O15 //@瞬雨: 我在平媒的专栏文章,骂谷歌、腾讯没被和谐,骂工商、税务、铁道没被和谐,甚至骂央视也没被和谐,唯独骂周骂360那一篇,居然会在上版之后被和谐掉。可见老流氓的功力!下台之前的刘某都没周流氓那么牛!@段某:[傅盛内部邮件曝光]1、在加入奇虎前本打算自主创业,可牛已进入注册流程,360故意歪曲试图摸黑;2、为了恪守竞业禁止傅盛长达18个月未涉足安全行业,可从未收到相关协议规定的费用;3、指责老东家皆因老东家拦截可牛杀毒,赶尽杀绝。下文为金山网络CEO傅盛内部邮件(略)。
12、恶意抹黑的高手,当属@周某@360安全卫士莫属。
13、亲们,刚接到律师邮件,说本人诉360侵权的案子,360放弃上树,准备接受败诉的判决结果。--狗日的周红衣,你也有认栽的时候。@360安全卫士
14、当我们试图追求公平和正义的时候,当我们把法律挂在嘴边呼吁建立法治社会的时候。你如何看待恶意篡改法院判决,把法院终审败诉的结果表述为"驳回上诉",360这种企业正在公然污辱法律?正在传播360软文的媒体,你是污辱和践踏法律的帮凶。不要以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收钱发文就谁都不欠了。
15、@周某大教主,不知睡了木有,还有一件事要提醒您:您旗下的360搜集中国网民隐私,泄露到美国谷歌服务器上的数据包,今天还有大量被您窃取的用户隐私在黑客群体中流传,对您旗下软件将近4亿网民造成的潜在伤害至今难以估量,您没道歉就算了,连帮这些用户善后的意思都没有,您还是个男人?
16、@周某大教主,请您听好:您的同事田某当年指认您采用流氓手段推广3721,在被雅虎收购后套取大量经济利益后,回过头制作360卸载3721,以图洗清自己的流氓软件之父恶名。如果您真心悔过,请问您是否应该把3721时期的不当收益如数捐出?千万别捐给红十字会。
17、坐等360公司上树耍赖,你们输掉的官司判决后有不少给赖掉了。就算你@周某 @360安全卫士忽悠了华尔街,赢得了全世界,你们在本人眼里不过是流氓+小偷。本人诉你们官司,我会盯到底的,围观下西城区法院的判决结果。 全文可从微盘下载。360抹黑金山工程师名誉案判决书.pdf http://t.cn/anSnvW
18、发现360官网上有关微点案的文本改了,曾经弹窗广播的"业界声讨QQ偷窥用户隐私"的那个专题也删得干干净净。原链接是zt.360.cn/yinsibaohu/index.html。@屠某 @360安全卫士 @周某你们做就做了,删删改改的,你们怕个毛啊,一帮孙子。
19、瑞星报告:360监控用户安装软件并劫持百度搜索引擎 http://t.cn/h6LC9V 见识真正的窃取用户隐私:在安装360"安全"浏览器时,安装程序会监控收集用户电脑上的浏览品竞争产品信息,并上传至今360的"云服务"器上。劫持篡改搜索结果,劫持列表在云端,什么挣钱抢什么。
20、@幸福的耗子:揭露360欺骗世人的罪行证据汇总--拿用户做挡箭牌http://t.cn/h4nCgN
21、@kentzhu : 5年来瑞星、阿里、金山、百度、腾讯等多家公司被360砍杀过,而腾讯12年来只砍杀过360,不知网易那句"今天杀360明天就会是460"放在谁身上比较合适?强盗流氓当久了总会栽跟头的,官司惹太多,海外投行声名狼藉,上市无望,周某狗急跳墙的发动了战争,这篇文章分析的给力!http://t.cn/h6tpc2
22、企鹅大战流氓 - 360大战QQ专题 - 快快游戏网 http://t.cn/hC7fPH 午休时间,折腾下这个小游戏吧。
23、回复@疑犯叶:很简单,因为360恶意践踏法律,360长大将是中国互联网的灾难,必须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对抗360这股互联网黑势力。 //@疑犯叶:金山支持腾讯,是因为360抢了金山毒霸,网盾、卫士等软件的市场?还是如何?@梁某:[360orQQ?二选一,你选谁?]致广大QQ用户的一封信 http://t.cn/h652qk 腾讯表示:在360公司停止对QQ进行外挂侵犯和恶意诋毁之前,我们决定将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QQ软件。@李某 几天之前的预言成真。腾讯没辙了,只有亮出底牌,2选1,强烈鄙视,你是逼我卸载你吗,邪恶的企鹅
24、有人说,360这么搞,不是违法的么,它不怕打官司。我的回答是,这家公司的创始人从来不怕打官司,人家就是践踏法律长大的,违法输官司的成本比直接投放硬广告还省钱。
25、牛皮不是吹的,火车不是拉的,网民不是用来吓的,新闻也不应该是编的。我在看360欺骗4亿网民 胡乱解读"超级工厂"病毒--卡巴斯基关于360胡乱解读"超级工厂"的声明http://t.cn/h4X2xL
26、如此清醒的网友实测,不转就是犯罪:我被360这流氓软件恶心到了(有图有真相) http://t.cn/7P60l
27、360度全方位"安全恐吓"时代 http://t.cn/hD4Od......"有恐惧最好,没有恐惧制造恐惧"这就是流氓营销的大杀器。......
28、转:360安全卫士手把手教您设计流氓软件 http://t.cn/hD71x
29、//@芳小贝:整个360就是一流氓软件,瑞星就是一吃干饭的 哈哈哈
30、@周某大教主,能安排你的人产品经理别那么流氓么?你大爷都被用户问候了,做你们家亲戚真倒霉。
本判决作出前,编号为6和29所涉及的微博已删除。
原告为保全证据支出公证费8000元。
另查,2011年,本案被告因名誉权纠纷将本案原告诉至本院,2011年8月19日,本院作出(2011)西民初字第621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本案原告删除侵权文章、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判决生效后,本案原告未自动履行赔礼道歉义务,后由本院强制执行。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原告相关软件登记证书,证明原告系360云查杀软件、360杀毒软件和360安全卫士软件的著作权人。
2.(2012)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1711号公证书,载明原告及其360产品获得的多项荣誉,证明原告及其产品具有很高的社会知名度和美誉度。
3.(2012)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0716号公证书,证明被告在其实名认证的新浪微博上发布多条诋毁、诬蔑原告及其产品、创始人的言论及其他不实言论。
4.公证费发票,证明原告为保存证据支付的公证费用。
5.(2011)西民初字第6213号判决书,证明本案被告曾因本案原告曾借"微点案"对本案被告名誉进行毁损,诉至法院并胜诉。
6.人民法院公告,证明本案原告未主动履行上述判决内容,本案被告申请强制执行之事实。
(四)一审判案理由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法人的名誉。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应当从受害人确有名誉权损害的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等方面加以认定。
公民具有言论自由。被告作为网络用户,有利用微博发表言论的自由。微博具有主观性强等特点,在微博中发表言论随意性较强,但应以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为限。
被告系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反病毒工程师,被告的新浪微博经加"V"实名认证,其作为互联网反病毒领域的专业人士所发表的微博会引发较高的关注度。加之被告所在单位与原告具有商业竞争关系,被告本人亦曾与原告发生纠纷并引发诉讼,因此,被告在发表针对原告的负面言论时,应负有高于普通公民的注意义务。
原告在其原创或转发的微博言论中使用诸如"狗急跳墙"、"奇虎收集了隐私"、"凡是自己出的问题都是竞争对手导致;凡是不良信息都是对手造谣;凡是和自己竞争的产品都是不安全的"、"臭流氓"、"狗日的"、"360主动侵权"、"恶意抹黑的高手"、"360这种企业正在公然污辱法律"、"流氓+小偷"、"流氓营销"等具有侮辱、诋毁原告的言辞,已经超出了公民行使言论自由权和批评监督权的范畴;被告原创或转发的部分微博所陈述的事实并无证据证明属实。上述关于原告或其软件的言论经浏览或转发后,势必导致原告企业形象受损,社会评价降低。另外,考虑到周某曾担任原告的董事长,也是360系列软件的创始人之一,在公众的观念中,周某的个人形象亦与360系列软件及原告存在密切联系,故被告所发表的形式上指向周某、内容上涉及360系列软件和原告企业经营方面的言论,会导致公众对原告及其开发经营的产品做出负面评价,影响原告的商誉。
被告的行为主观上存在过错,行为具有违法性,其违法行为与原告名誉受损的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被告所称涉诉的部分言论针对的对象仅为周某个人而非原告,其为发泄情绪确有过激言辞但事出有因,以及微博中所涉及的部分事实早已在互联网和公众中广泛传播等答辩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删除在新浪微博发布的侵权内容及在网站、报刊等媒体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对其中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亦应承担赔偿责任,具体数额由本院酌定。
(五)一审定案结论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李某停止侵权,删除其于新浪网个人微博中发布的侵权内容(具体侵权微博见附件);
2.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李某在新浪网其个人微博首页显著位置向原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持续时间为连续三十日(道歉内容需经本院核准,如被告李某拒绝执行,本院将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本判决书相关部分,所需费用由被告李某负担)。
3.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二万三千元(含公证费八千元)。
4.驳回原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费二千八百元,由原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千六百七十一元(已交纳),由被告李某负担一百二十九元(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六)二审情况:
1.二审诉辩主张
(1)上诉人(原审被告)诉称:
我的微博内容中有一些是对奇虎公司客观事实的描述,一些是转发的他人内容,还有一些是我对奇虎公司和周某本人的客观评价。这些内容均没有侵犯对方的名誉权,属于公民的舆论监督权利和言论自由范畴。一审法院并没有审查内容的真实性,武断的认为内容侵权,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对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2)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辩称: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李某所称其言论属实,但缺乏证据支持。对其转发的内容,因放在李某的微博之中,该种形式如同直接发布,且其对转发的内容没有核实,仍属于侵权行为。至于李某所述对我公司和周某的客观评价更是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2.二审事实和证据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3.二审判案理由
李某是互联网反病毒领域知名的专家,也是北京金山安全软件公司的反病毒工程师,其新浪微博加"V"实名认证,本人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本院认为,公民依法享有批评监督以及言论自由的权利自不待言,但权利的行使不能逾越法律的界限。对李某而言,由于其身份限制以及知名度影响,其在发表言论或者转载他人信息的过程中,必须要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不应因自己的言行,让外界对他人或者竞争对手的产品、商誉产生怀疑,同时,作为领域内知名的公众人物,更要谨言慎行,引领社会道德方向。
本院认为,李某在其微博中发表或者转发的针对奇虎公司的言论具有违法性。第一,李某在诉讼中称其部分内容属于客观事实,但对此并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况且,微博内容上有李某个人的评论,内容直指奇虎公司产品和声誉,明显不当。第二、李某称部分内容是其对奇虎公司以及周某本人的客观评价。首先,评价不需要用恶言粗语。其次,该内容均是涉及奇虎公司的产品、商誉或者与奇虎公司关系密切的周某本人,如上所述,该部分内容也无证据证明其真实性,显属不当。第三,李某称部分微博内容属于直接转发,并无评论。但查看该内容可知,虽然李某并没有直接评论,但该部分微博内容也涉及到奇虎公司的产品和声誉,作为竞争公司的工程师和反病毒专家,李某没有谨慎衡量微博内容,增强了微博内容"可信性"程度,从而使得公众对奇虎公司的声誉产生负面评价,也不具有合法性。
综上所述,李某在缺乏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发表或者转发的涉案微博内容,没有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侵犯了奇虎公司的名誉权。
4.二审定案结论
李某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千八百元,由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千六百七十一元(已交纳),由李某负担一百二十九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三百元,由李某负担(已交纳)。
(七)解说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和法人均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和法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名誉权作为人格权的一种,不仅在人格权制度中加以保护,同时在侵权民事责任中也作出规定,我国法律从正反两方面保护法人名誉权。现实生活中,引发法人名誉权纠纷的原因很多,诸如因产品质量、物业合同、旅游服务合同、不正当竞争等。法人名誉权受侵害通常表现为通过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进行有失公允的评论、公开发表不客观的文章等途径损害法人的商誉及产品信誉,进而造成法人财产损失的后果。司法实践中,对法人名誉权的保护要求比较严格,不仅要求考虑法人的社会影响力和知名度,同时也要考虑侵权人的行为是否符合社会公认的价值观。
本案分析焦点:1.案发背景。本案被告李某曾因名誉权受侵害起诉本案原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虎公司")并胜诉,生效判决要求奇虎公司在360官网、金山官网、新浪网、人民网以及搜狐网首页发表致歉声明,向李某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但奇虎公司未履行该生效判决,最终以在《人民法院报》公告的形式进行了强制执行。因法院强制执行的效果和力度无法达到李某的要求,甚至离其诉求相去甚远,导致李某对强制执行失去信心,积于内心的不满情绪逐步激化,故而采取以牙还牙的方式进行报复,产生法人名誉权纠纷。2.李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消费者正当行使监督、批评权。正常的批评、监督和评论与借机诽谤、抵毁和损害法人名誉权界限较难把握。消费者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进行正当的批评、评论显然不属于侵权,是消费者法定的权利,但是如果通过向第三人公开虚构事实来降低社会对他人的评价则构成名誉侵权。本案中,原告奇虎公司及其360系列产品在行业内部享有较高的声誉,被告的言行显然已经影响了公众对原告公司及产品的社会评价,特别是李某的反病毒工程师身份更能在网络杀毒领域影响公众的价值选择。3、被告的特殊身份能否认定属于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一个企业的名誉被竞争对手侵害时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而被其他人侵害时则构成侵害名誉权。本案被告系北京金山安全软件公司(以下简称金山公司)反病毒高级工程师,其所属公司与奇虎公司在反病毒领域系竞争对手,李某的言行亦是针对奇虎公司及其产品,如果能确认其行为是金山公司授意为之,则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但纵观本案事发原由,是因为奇虎公司曾侵害李某名誉在先,因李某对判决的执行效果不满意而产生的个人过激发泄行为,构成对奇虎公司名誉权的侵害。4、被告对原告创始人周某的过激言行是侵犯公民名誉权还是法人名誉权。李某针对周某的不当言论是否构成对奇虎公司名誉权的侵害核心在于是否降低了社会对奇虎公司商誉的社会评价。考虑到周某曾担任原告的董事长,也是360系列软件的创始人之一,在公众的观念中,周某的个人形象亦与360系列软件及原告存在密切联系,故被告所发表的形式上指向周某、内容上涉及360系列软件和原告企业经营方面的言论,会导致公众对原告及其开发经营的产品做出负面评价,影响原告的商誉。5、原、被告的知名度与关注度是否也是造成侵权加重后果原因之一。如何判断构成侵害法人名誉权以及侵害程度,在司法实践中难有统一的标准,但主要是看对受害者商誉的社会评价降低程度。奇虎及其360产品属于反病毒领域的知名企业和知名产品,其社会关注度很高,而李某作为该领域的专家同样拥有较高的社会关注度,李某对奇虎及360产品的不客观评价必然会在该行业内部及消费者中间引起很大关注,较大程度上影响原告及其产品在业内的口啤,影响电脑用户对360系列产品选择。
由于我国社会诚信体系和法制建设不够完善,公司侵害公众的事情经常发生,容易导致公众情绪激动,反响强烈,而公众难以找到有效的解决问题的途径,同时对法人名誉权的侵害成本低,不易引起公愤,从而导致侵害法人名誉权的事情时常发生。司法实践中,法院如何认定侵犯法人名誉权应考虑公众的心态和价值取向,以便更好的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郭高明 )
【裁判要旨】正常的批评、监督和评论与借机诽谤、抵毁和损害法人名誉权界限较难把握。消费者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进行正当的批评、评论显然不属于侵权,是消费者法定的权利,但是如果通过向第三人公开虚构事实来降低社会对他人的评价则构成名誉侵权。如何判断构成侵害法人名誉权以及侵害程度,主要是看对受害者商誉的社会评价降低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