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诉李某名誉权案 法人名誉权;网络侵权;批评监督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铭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11647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姚克枫

姚克枫

法官解说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和法人均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和法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名誉权作为人格权的一种,不仅在人格权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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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15961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11647号
2.案由:名誉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齐某,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一审委托代理人:肖某,北京铭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
一审委托代理人:姚克枫,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姚克枫,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李某,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职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爽;代理审判员:杨桂林;人民陪审员:刘跃新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伟;代理审判员:宁韬王国庆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4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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