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北京交易通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 十倍赔偿;善意;损害赔偿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1167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胡沛

刘正韬

赵小军

法官解说
1、第九十六条第二款中的十倍赔偿不以发生食品以外的人身、财产等损害为前提条件。
本案中,刘某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因食用"银杏软胶囊"、"花粉软胶囊"、"人参皂苷粉"造成了人身、财产损害,那么《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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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19365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116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刘某。
被告(上诉人)北京交易通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婷。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沛;审判员:刘正韬、赵小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0月3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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