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1诉创辉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合同履行;违约责任;出售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11967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李燕青

唐涣

郑欣

王晓燕

法官解说
本案的特点在于创辉房地产公司在本案二审期间主张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1已在本案一审判决后将涉案房屋出售给案外人,并就此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但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原件来证明其主张的这一情况。经二审法院与刘某1核实,其承认存在已将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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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字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05501号。
二审判决书字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11967号。
2.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1。
委托代理人李燕青,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涣,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创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2,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欣,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晓燕,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
审判长:江锦莲;人民陪审员:朱晓珠;人民陪审员:刘玉华。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爱红;代理审判员:梁冰李晓龙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7月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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