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某诉北京寰宇恒通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事实推定;举证责任;交易习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13728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常立斌

张中理

王永杰

法官解说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受认知水平、调查取证能力的限制,导致相当大一部分案件事实无法查清,而当无直接证据证明某一未定而又是影响案件裁判依据的事实时,法官又不能以事实不明而拒绝裁判,此时就需要依据法律规定或者运用经验以间接证据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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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5270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1372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巩某
委托代理人:常立斌,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寰宇恒通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中理,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永杰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曲育京;人民陪审员:华静、李金凤。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刘彧;代理审判员:刘慧谭峥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9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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