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优卡优国际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诉刘某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特许经营合同 单方解除权 被特许人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13774号
审理法官:

张晰昕

杨振中

陈志兴

代理律师:

刘卫江

吕志录

法官解说
一、特许人与被特许人是否需在特许经营合同中明确约定"反悔期"
有一种观点认为,鉴于《商业特许经营条例》第十二条已经明确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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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3)石民初字第4114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13774号
2.案由:特许经宫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刘某,男。
委托代理人:刘卫江,河北赵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北京优卡优国际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路74号中国瑞达大厦七层F701/M708。
法定代表人:魏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志录,北京市致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审判员:易珍春;审判员:刘岭;人民陪审员:王世江。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审判员:张晰昕;代理审判员:杨振中、陈志兴。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9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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