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1诉定州市蓝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证据规则;举证责任;公平原则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1379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中,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定州蓝宇公司与张某2之间形成了何种法律关系及相应的责任形态。而与此相关的,是举证责任在当事人之间如何进行公平分担以及证明标准的问题。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简称证据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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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3)房民初字第02638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13795号判决书。
2.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宋某1。
委托代理人刘金明北京市君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定州市蓝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该公司施工队队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1,该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韩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隗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凤明北京徐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2。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桓;人民陪审员:任建民、刘堪铎。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永钢;代理审判员:白云王玲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5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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