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徐某债权人撤销权案 债权人撤销权 近亲属 不动产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13831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耿书俭

康保星

王晖

葛雷

法官解说
为避免债务人恶意减少自己的责任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法律规定了撤销权制度,允许债权人在一定条件下撤销债务人的不当行为。我国《合同法》第74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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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07865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1383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鹤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鹤壁银行)。
法定代表人:于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耿书俭,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康保星,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徐某。
委托代理人:王晖,北京市雷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葛雷,北京市雷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徐某2。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哲;人民陪审员:董福利郑东涛。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春华;代理审判员:吴扬新、邵普。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9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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