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诉北京市昌平区崔村镇西峪村村民委员会、北京市昌平区崔村镇西峪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合同相对性;农村经济合作社;结算工程价款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14399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1.西峪村经合社的结算行为能否认定为西峪村委会的行为?2.本案中的工程款数额如何确定?
首先,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只能赋予给当事人或加在当事人身上,合同只能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拘束力。合同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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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3)昌民初字第10069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1439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高某。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市昌平区崔村镇西峪村村民委员会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市昌平区崔村镇西峪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李炜鑫。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永钢;代理审判员:白云王玲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0月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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