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大处总公司诉治政工贸公司确认公司章程部分无效案 确认之诉 公司章程 部分无效 适格被告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首钢民用建筑公司

北京治政工贸发展有限公司

终审结果:
二审发回重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2695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的焦点集中在确认公司章程无效或部分无效纠纷案件中应以谁为被告。一种观点认为公司章程系股东之间签署的协议,因此,应当以其他股东为被告;另一种观点认为公司章程体现了股东之间的合意,但又不仅仅关乎于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根...
展开

(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裁定书: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2)石民初字第3085号裁定书。
二审裁定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2695号裁定书。
2.案由: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北京市八大处农工商总公司(以下简称八大处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志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曦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世厚,首钢民用建筑公司退休工人。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治政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治政工贸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敬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淑颖,北京治政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办公室副主任。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国明;人民陪审员:张丹茹董德虎。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印龙;审判员:肖伟;代理审判员:杨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2月20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