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北京北方光电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案 股东资格确认 股权转让 判断标准 股权变动效果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317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兰友林

徐西华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焦点系张某是否具有北方公司的股东资格,从而具有行使股东知情权的正当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该条第三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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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21347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31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股东知情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张某。
委托代理人兰友林,北京市实现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北方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公司)。
法定代表人湛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西华,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代理审判员:魏玮。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吕云成;代理审判员:杨力刘婷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0月2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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