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阮某与被上诉人北京中旺食品有限公司 企业破产 抵押担保 别除权
案由:
别除权纠纷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代理律师:

邹哲峰

王军营

李广

韩传华

法官解说
案件争议焦点:一、就同一债务重新签订抵押合同是否属于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的情形。二、债权人行使权利应以抵押登记为限扣除已清偿部分。
一、本案中阮某要求行使别除权,中旺公司则以阮某的担保权属于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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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392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
别除权纠纷
3、诉讼各方
上诉人(原审原告)阮某,男,193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北京莱福建设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邹哲峰,河北世纪鸿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军营,河北世纪鸿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兴礼村西。
负责人孙萍,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李广,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传华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山房山区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
审判长:张寒松;代理审判员:吕云成;代理审判员:高春乾
6、审结时间:2013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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