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拖某承揽合同案 承揽合同 定作物 质量瑕疵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街道法律服务所

北京市博昌律师事务所

河北省承德市公安局退休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599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屈冬冬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承揽合同关系;二是加工物是否存在质量瑕疵。
1、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承揽合同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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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3)大民初字第1781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5997号判决书。
2.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刘某。
一审委托代理人:乜庆祥,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街道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上诉人):拖某。
一审委托代理人:屈冬冬,北京市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刘广智,河北省承德市公安局退休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王晓。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常洁;代理审判员:梁睿吴扬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3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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