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不服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石景山分局工商行政许可案 工商登记;审查形式;实质审查
案由:
行政许可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石景山分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石景山分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行终字第1314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本案的焦点在于,工商行政部门在个体工商户许可登记过程中的应采取的审查标准与法院在审判中对该行政行为的审查标准的区别。
一般来说,行政机关在作出依当事人申请而为的具体行政行为时,依照相关规定应采取两种审查模式之一,即形式审查...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字号: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3)石行初字第2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字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行终字第1314号裁定书。
2.案由:工商行政许可。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刘某。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石景山分局,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64号。
法定代表人高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许某(一、二审),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石景山分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梅某(一、二审),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石景山分局干部。
第三人(上诉人)方某,女。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史立新;人民陪审员:郭淑毅;人民陪审员:董淑清。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君慧;代理审判员:黄薇;代理审判员:饶鹏飞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4月27日。
二审结案时间:2013年7月22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