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不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信访事项办理情况告知书》案 行政诉讼;政府信息公开;驳回起诉
案由: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北京印象童年科技有限公司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行终字第171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该案是保险营销员于某不服北京保监局针对保险受益人王琼投诉作出的《信访告知书》一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否则,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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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
一审裁定书: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2)西行初字第405号裁定书。
二审裁定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行终字第171号裁定书。
2.案由:不服《信访事项办理情况告知书》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于某。
委托代理人:王荣平(原告于某之妻),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业务员。
被告(被上诉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法定代表人:丁小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昕凌,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谈硕,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干部。
第三人(被上诉人):王琼。
委托代理人:侯敦武(第三人王琼之夫),北京印象童年科技有限公司经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晓平;代理审判员:孙茜;人民陪审员:张丽娜。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乔军;代理审判员:薛政黄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1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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