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故意伤害案 故意伤害罪;因果关系;量刑;赔偿;谅解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故意伤害、自首、赔偿谅解)
文书字号:
判决书: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七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迟丽杰

孙国军

许鸿丽

代理律师:

李弘亮

法官解说
关于被告人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死亡系多因一果,不仅是被告人击打所致,还与被害人从墙台掉落地上摔伤有关,被告人不应承担全部责任的问题,公安机关已说明无人证实陈某受到于某以外其他人伤害。且在陈某从绿化带墙台掉下时,在场人李某证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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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1.判决书字号
判决书: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七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故意伤害。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铭辉、曾祥席。
被告人于某,男,195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七台河市桃山区。2012年11月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七台河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弘亮,黑龙江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迟丽杰;代理审判员:孙国军、许鸿丽。
6.审结时间:2013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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