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故意伤害案 故意伤害罪;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七台河市法律援助中心

七台河市法律援助中心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七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迟丽杰

许鸿丽

许鸿丽

代理律师:

赵学梅

王鹏飞

法官解说
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其成立条件是:一、犯罪以后自动投案。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直接向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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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1.判决书字号
判决书: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七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
2. 案由:故意伤害。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德仁、曾祥席。
被告人周某,男,198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黑龙江省XXX市XX区。2012年11月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七台河市公安局新兴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七台河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次日由七台河市公安局新兴公安分局执行。现羁押于七台河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赵学梅,七台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指定辩护人王鹏飞,七台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迟丽杰;代理审判员:许鸿丽、许鸿丽。
6.审结时间:2013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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