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主观构成要件;"身份认证信息"
案由: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3)三中刑终字第171号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田劼

法官解说
本案具有争议的两大关键性问题是:第一,被告人获取的签到系统登录邀请码是否属于《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身份认证信息";第二,被告人是否具备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主观故意。这两个问题关涉到被告人罪与非罪的判断,同时引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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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年朝刑初字第1513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3)三中刑终字第171号刑事裁定书。
2.案由: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魏亚男
被告人(上诉人):张某,男,1981年5月3日出生。
辩护人:田劼,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砺兵;人民陪审员:周学芳李凤雨。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任莉华;代理审判员:王奕程靖翔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1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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