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业信达科贸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经济开发区营销服务部财产保险合同案 车辆损失保险 按责赔付条款 免责条款 条款效力 代位求偿权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东业信达科贸有限公司

山西民仁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3)三中民终字字第0171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安金凤

法官解说
车损险中约定保险公司按照驾驶人所负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条款,属于免责条款。对其适用,观点有二,其一,该条款在保险公司尽到了合理说明义务之后,应当有效,可以按照驾驶人所负责任比例进行赔付,若其未尽合理说明义务,则该条款对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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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3)通民初字第12962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3)三中民终字字第01717号判决书。
2.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北京东业信达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王佐镇南岗洼村南276号。
法定代表人袁春雨,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立明,男,汉族,1982年8月15日出生,北京东业信达科贸有限公司职员,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被告(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经济开发区营销服务部,住所地大同市医卫街幸福家园写字楼13层。
负责人罗昳,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金凤,山西民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许多清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咸海荣;审判员:周熙娜王占维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9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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