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诉史某民间借贷案 能否以使用权、处分权受限制为由否定借贷关系生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3)三中民终字第00796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刘茵

潘蓉

刘正韬

代理律师:

於炯

何爱琴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魏某将二千万元汇至他人股票账户,能否作为其向史某实际交付借款的依据,并以此认定双方借贷关系生效。对此,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假设借贷关系成立,由于魏某将二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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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2)朝民初字第24667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3)三中民终字第00796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魏某。
委托代理人於炯上海市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史某。
委托代理人何爱琴,上海何爱琴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  妍;人民陪审员:张红霞蔡春英。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茵;代理审判员:潘蓉;代理审判员:刘正韬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7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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