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8919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3)三中民终字第01109号民事判决书。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被上诉人):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生态城动漫中路126号动漫大厦B1区二层201-68。
法定代表人刘弘,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松亚,北京市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诉人):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德街20号26幢三层。
法定代表人蒋德富,董事长。
一审委托代理人王蕊,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二审委托代理人陈先锋,天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自柱;人民陪审员:杜月霞、李智勇。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 蒋利玮;代理审判员:张岚岚、张玲玲。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9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17日。
二、一审诉辩主张
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简称中影寰亚公司)诉称:
2012年1月20日,我公司与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乐视网公司)签订了《电影<高海拔之恋II>信息网络传播许可协议》(简称《许可协议》),约定我公司授权乐视网公司享有电影《高海拔之恋II》(简称涉案电影)的专有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期限为5年,乐视网公司应当向我公司支付授权费480万元。该授权费用分为三期支付,第一期为144万元、第二期为192万元、第三期为144万元。其中第一期授权费支付时间为乐视网公司收到我公司提供的授权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等额发票原件后10个工作日内。2012年1月20日,我公司将授权书作为合同附件交付给了乐视网公司。2月13日,我公司将营业执照复印件、第一期授权费等额发票原件快递给了乐视网公司,并额外将第二期授权费所需的《公映日期确认函》一并提供给了乐视网公司。但乐视网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第一期授权费144万元。为了表明履约诚意,我公司仍于2012年3月8日将第二期授权费所需的除电影介质之外的其他素材、《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复印件及MPIA权利文件提前交付给了乐视网公司,于2012年5月17日将涉案电影的介质和其他物料向乐视网公司进行了实际交付,但乐视网公司无故拒收。至此,我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项下的主要义务,而乐视网公司始终消极履行合同,至今仍未向我公司支付任何授权费,构成了违约。现我公司要求乐视网公司:1.向我公司支付第一期授权使用费144万元,并承担该笔费用的利息(自2012年2月29日开始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继续履行合同;3.赔偿我公司因本案诉讼产生的公证费10 595元、律师费18万元。
乐视网公司并反诉称:中影寰亚公司未向我公司提供 营业执照复印件,故我公司未支付第一期授权使用费是在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中影寰亚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公证费和律师费等损失无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按照合同约定,中影寰亚公司应当在2012年2月16日前向我公司交付涉案电影介质,在2月26日前向我公司交付全部版权证明文件,但中影寰亚公司并未依约交付,导致我公司错失黄金分销期,无法行使对涉案电影的独家使用权、分销权、维权权利等,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我公司有权据此单方解除合同。2012年3月22日,我公司向中影寰亚公司发出了解约函,明确表达了解除《许可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意思表示,中影寰亚公司于3月23日收到。故双方的《许可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已经于3月23日解除。根据法律规定,中影寰亚公司如对合同解除有异议,应当在收到解约函后三个月内请求法院进行确认,中影寰亚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已经超过了三个月。综上,我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涉案合同已经解除,我公司不同意中影寰亚公司的诉讼请求。相反,中影寰亚公司未依约交付涉案电影介质和全部版权证明文件构成了违约,使我公司无法实现预期使用和收益,我公司据此提出反诉,请求法院确认双方《许可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于2012年3月23日已解除,要求中影寰亚公司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
中影寰亚公司对乐视网公司的反诉答辩称:我公司向乐视网公司交付相关物料及文件与乐视网公司向我公司支付授权使用费是相互交替、互为对待给付并存在先后顺序的。我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交付了第一期授权使用费所需的各项文件,乐视网公司应当向我公司支付第一期授权费,之后我公司才交付电影介质和版权证明文件,故我公司延期交付电影介质和版权证明文件不构成违约,属于正当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根据合同约定,如我公司未按期交付电影介质和版权证明文件,乐视网公司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我公司在十四日内纠正,但乐视网公司不仅拒绝支付第一期授权使用费,且未主动督促我公司交付电影介质和版权证明文件,消极对待合同义务,违约恶意明显;即使我公司交付电影介质迟延,乐视网公司也仅能据此抗辩第二期、第三期授权使用费的支付,理应按时支付第一期授权使用费,继续履行合同;乐视网公司主张我公司未及时交付相关物料使其失去黄金分销期而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明显缺乏依据,该责任应当归咎于乐视网公司的违约行为;乐视网公司发函解除涉案《许可协议》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其无权单方解除合同;乐视网公司作为违约方,已经对我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其反而要求我公司赔偿损失的主张无法成立。综上,请求法院驳回乐视网公司的反诉请求。
三、一审事实和证据
2012年1月20日,就中影寰亚公司(作为甲方)将涉案电影《高海拔之恋II》的专有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乐视网公司(作为乙方)事宜,双方签订了涉案《许可协议》。该《许可协议》由"个别条款"和"一般条款"两部分组成,如"个别条款"与"一般条款"有任何抵触、以"个别条款"为准。"个别条款"主要约定有如下内容:
第1条,授权电影为故事片《高海拔之恋II》。
第4条,授权地区为中国大陆不包括香港、台湾和澳门。
第5条,授权期限为5年,授权期限开始日如下:乙方仅限于在授权电影于授权地区影院首次上映之日后三十天起,方可按照第6条规定以付费点播之模式按本协议条款在授权地区内提供授权电影予用户收看;乙方及其授权的其他方有权自授权电影于授权地区影院首次上映之日后四十五天起,以免收费或收费在线点播之模式按本协议条款在授权地区内提供授权电影予用户收看。
第6条,授权权利包括:(1)专有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含转授权),但并不包括下载授权电影、以任何收费及/或免费电视(IPTV除外)播放授权电影的权利。(2)专有独占性IPTV权,指以Internet protocol(互联网协议)为主要技术形态通过内置或外置机顶盒以传统PAL或NTSC制式电视机为接收终端将授权电影传送给用户以线性方式收看的权利。(3)再授权权利。(4)专有独占性维权的权利。
第8条,授权费人民币480万元。
第9条,授权费支付方法:乙方应按以下时间表向甲方支付授权费至合同中载明的甲方指定银行账号:(1)第一期:乙方收到甲方提供授权电影的授权书(内容如《附件三》),甲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甲方公章确认同原件一致)、等额授权使用费税务发票原件后十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授权费的百分之三十,即人民币144万元;(2)第二期:乙方收到甲方提供授权电影的公映许可证(加盖甲方公章确认同原件一致)、授权电影于授权地区影院首次上映之日确认函、授权电影的字幕截图(需是从甲方交付给乙方的介质中截取并加盖甲方公章并包含该片出品方、联合出品方、摄制方、联合摄制方、版权持有人等信息)、授权电影公映许可证和字幕截图中的出品方、联合出品方及版权持有人出具予甲方的授权确认书、授权电影的介质和所有宣传资料并经乙方确认合格,及乙方收到甲方提供授权电影的授权书(内容如《附件三》)、甲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甲方公章确认同原件一致)、等额税务发票原件后十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授权费的百分之四十,即人民币192万元;(3)第三期:在收到甲方提供的授权电影介质和相关宣传资料及授权电影的公映许可证、经公证转递的MPIA权利文件原件并确认合格且授权电影已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1年内在国内院线公映(地区至少包含北京、上海、深圳等地区),及乙方收到甲方提供的等额税务发票原件后十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授权费的百分之三十,即人民币144万元。
第11条,物料:详列于本协议《附件二》。即包括以下两个部分:(1)授权电影的电影物料:从HDCOM带或数字beta带转录出的高清晰的DVD光盘(或其他介质)两套,符合广播级技术要求的节目载体高清带(乙方使用完毕后返还给甲方)。上述电影物料介质需要满足①配音语言为普通话,字幕为简体中文;②节目不含任何其他播放机构的台标或者标记并确保影视节目中不包含广告和带有任何广告性质的内容(植入广告及片尾字幕中的鸣谢、赞助等性质的广告除外)。(2)授权电影的宣传物料:①提供主题海报一套,要求PSD格式的分层文件,即主体人物与背景分离;②高清剧照JPG格式文件不得低于五张;③影片视频至少一段(片花或者花絮或者预告片);④影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影片名、出品方、发行方、制作方、导演、编剧、主演、上映时间、剧情介绍。
第13条,授权电影和宣传物料交付方式为邮寄。
第14条,授权电影和宣传物料交付日期:甲方应在授权期限起始日期前的十五个工作日前向乙方提供授权电影的宣传物料及公映许可证副本(加盖甲方公章确认同原件一致),在授权电影在授权地区内之影院首次上映日后七日内向乙方提供授权电影的介质,质量须如本协议附件二之约定,甲方最迟在授权限期起始日期前的十个工作日前向乙方提供授权电影的全部版权证明文件即第9条授权费支付方法中所提到的全部版权证明文件。否则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或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如在授权起始日前三个工作日前仍无法交付则会影响乙方上线使用,则每逾期五日乙方有权延长授权期限半年,未免存疑,逾期累计不足五日,前述约定不适用。
第15条,授权电影和宣传物料交付地点:乙方指定位于北京的地点。
第17条,版权证明文件要求: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授权电影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副本一份、授权电影的字幕截图(需是从甲方交付给乙方的介质中截取并加盖甲方公章并包含该片出品方、联合出品方、摄制方、联合摄制方、版权持有人等信息、授权电影的MPIA权利文件,甲方保证授权电影的MPIA权利文件中权利方数量等于或大于《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及授权电影的字幕截图中的权利方,并需在出具授权电影的MPIA权利文件前经乙方确认;甲方同意授权电影的MPIA权利文件经过香港公证转递程序,并将所有前述文件的复印件由甲方加盖公章确认同原件一致后交付乙方,甲方同意将授权电影的MPIA权利文件原件借给乙方做国内公证,借用期为30天,借用期满后实时返还甲方。
"一般条款"约定的主要内容有:甲方应自行负担费用向乙方提供自原始权利人至甲方的能够形成完整证明链条版权证明文件以确保乙方就授权影片可以使用并进行维权,即授权电影的MPIA证、附件三之授权书、电影公映许可证、授权电影字幕截图(需是从甲方交付给乙方的介质中截取并包含该片出品方、联合出品方、摄制方、联合摄制方、版权持有人等信息)(统称版权证明文件);本协议的任何一方违反或拒不履行其在本协议中的任何义务、承诺、陈述和保证,即构成违约。如任何一方违约,另一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要求对方于通知书发出日后十四日内予以纠正。如通知后,违约一方逾期仍未对其违约行为进行更正或回复的理由未被非违约一方书面认可的,非违约一方经另行书面通知违约一方后可立即书面通知解除或终止本协议。如该事项不可补正,即可立即书面通知终止本协议。
同日,中影寰亚公司和乐视网公司还签署了涉案《电影<高海拔之恋Ⅱ>信息网络传播许可协议补充协议》(简称《补充协议》),约定双方确认中影寰亚公司有权于授权期限内授权优酷网运营的相关网站及客户端媒体播放软件以电脑为接收终端在授权地区非独家使用授权电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优酷网没有转授权,使用期为授权电影于授权地区影院公映日后第四十五天开始计算。其他内容没有变化。
上述《许可协议》的《附件三》为中影寰亚公司于2012年1月20日出具的包含有涉案电影授权地区、期限、授权权利内容的《授权书》一份,内容与《许可协议》中约定的相关内容一致。中影寰亚公司于签约当日将该《附件三》交付给了乐视网公司。
2012年1月21日,乐视网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中影寰亚公司索要涉案电影的分层海报、剧照等宣传资料。1月31日,中影寰亚公司向乐视网公司交付了该些资料。
2012年2月13日,中影寰亚公司向乐视网公司邮寄了加盖有该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44万元版权费发票、《授权书》(同附件三)以及《公映日期确认函》,乐视网公司于2012年2月14日下午6点收到上述文件材料。《公映日期确认函》载明如下内容:"现正式确认影片《高海拔之恋II》之中国大陆境内电影院院线公映日期为2012年2月9日。按照贵我双方于2012年1月20日签订之《电影<高海拔之恋II>信息网络传播许可协议》约定,现确认贵司就该片享有的维权权利起始日期为2012年1月20日,授权期限起始日期则为2012年3月10日"。
2012年3月8日,中影寰亚公司向乐视网公司邮寄了由寰亚电影有限公司、Media Asia Films(BVI)Ltd、寰亚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中影寰亚公司共同出具的涉案电影授权《确认书》、加盖有中影寰亚公司公章的涉案电影《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复印件、经公证认证的由香港影业协会出具的涉案电影《发行权证明书》MPIA文件复印件、加盖有中影寰亚公司公章的涉案电影片头片尾截图文件以及包含有涉案电影海报、剧照、影片简介以电影预告片的光盘。乐视网公司于次日收到了上述文件资料。
2012年3月22日,乐视网公司向中影寰亚公司邮寄了《解除协议告知函》,载明:"2012年2月8日,贵司向我司出具了《公映日期确认函》,表明电影在国内院线公映日期为2012年2月9日,授权起始日期为2012年3月10日。依《许可协议》个别条款第14条之约定,贵司应在授权电影在授权地区内之影剧院首次上映日后七日内向我司提供授权电影的介质,最迟在授权期限起始日期前的十个工作日前向我司提供授权电影的全部版权证明文件。而贵司并未依前述约定提供电影的介质及权利文件。贵司的上述违约行为导致我司错过了电影在网络上线的黄金使用及分销期,已严重影响我司对该片的使用及分销,给我司造成了不可弥补的损失,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现我司依《许可协议》的约定要求:自本函发出之日起解除《许可协议》及《补充协议》,并保留向贵司追究损害赔偿的权利"。中影寰亚公司于次日收到了上述告知函件。
2012年3月30日和2012年5月2日,中影寰亚公司两次发出律师函,提出因为乐视网公司并未依约支付第一期授权费用构成违约,要求乐视网公司支付全部授权费用480万元。同时亦表示并不认可乐视网公司《解除协议告知函》中单方解除涉案合同的内容。
2012年5月15日至16日,中影寰亚公司自中影集团电影数字制作基地有限公司处对涉案电影的母带进行复制和转录,获取了录像带复制件两盘以及转录DVD光盘六张。2012年5月17日中影寰亚公司将上述制作的涉案电影介质录像带一盘、DVD光盘两张以及另外一张DVD光盘、《<附件三>授权书》原件、涉案电影经公证认证的由香港影业协会出具的MPIA权利文件原件、《确认书》复印件、《公映日期确认函》原件、《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复印件、中影寰亚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涉案电影的截图文件资料送往乐视网公司处,后者拒绝接收上述材料。
诉讼中,中影寰亚公司和乐视网公司均确认结合涉案电影的公映日期,并依据涉案合同第14条的约定,中影寰亚公司应在2012年2月16日前向乐视网公司提供涉案电影的介质,在2012年2月26日前向乐视网公司提供第9条约定的全部版权证明文件,在2012年2月19日前向乐视网公司提供涉案电影的宣传物料及公映许可证副本。
乐视网公司至今未实际使用涉案电影或者行使涉案电影的相关权利。诉讼中,中影寰亚公司表示如果法院判决确认合同解除,则其要求乐视网公司将其交付的《授权书》原件予以返还,乐视网公司对此表示同意。
中影寰亚公司为本案已经实际支出的律师费为10万元、公证费10 580元。
以上事实,有涉案《许可协议》及相关附件、《补充协议》、《解除协议告知函》、快递详情单、《公映日期确认函》、《确认书》、影片公映许可证复印件、MPIA权利资料公证认证文件、光盘、截图打印件、(2012)京长安内经证字第6533、6543、6544号公证书、委托代理合同、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四、一审判案理由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及证据认为:
中影寰亚公司和乐视网公司签订的《电影<高海拔之恋Ⅱ>信息网络传播许可协议》(简称《许可协议》)及《电影<高海拔之恋Ⅱ>信息网络传播许可协议补充协议》(简称《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强制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
根据合同约定,乐视网公司的主要合同义务是分三期向中影寰亚公司支付授权使用费,中影寰亚公司的主要合同义务是授予乐视网公司电影《高海拔之恋Ⅱ》(简称涉案电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按照合同约定分批向乐视网公司交付相关物料。中影寰亚公司分批交付相关物料与乐视网公司分期支付授权使用费的先后和具体时间应当结合《许可协议》第5条、第9条和第14条的约定及涉案电影公映日期综合确定,而不能孤立地根据某一个条款进行确定。涉案电影于2012年2月9日首次公映,那么涉案电影的授权期限开始日为3月10日,中影寰亚公司应当于2月16日前向乐视网公司交付涉案电影介质、于2月19日前交付宣传物料和公映许可证副本、于2月26日前交付全部版权证明文件。双方对此时间表也无异议。根据第9条约定,乐视网公司在收到中影寰亚公司提供的授权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第一期授权使用费等额发票原件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一期授权使用费。乐视网公司于2012年2月14日收到了上述物料,其应当向中影寰亚公司支付第一期授权使用费的时间为2月28日前。综合上述时间节点,可以看出,中影寰亚公司向乐视网公司交付电影介质、宣传物料、公映许可证副本、全部版权证明文件在先,乐视网公司支付第一期授权使用费在后。中影寰亚公司仅根据《许可协议》第9条约定认为乐视网公司支付第一期授权使用费在先,其交付电影介质和版权文件在后的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中影寰亚公司并未在合同约定的2月16日前向乐视网公司交付电影介质,也未在2月26日前交付全部版权证明文件,属于违约在先,乐视网公司有权不支付第一期授权使用费。中影寰亚公司要求乐视网公司支付第一期授权使用费及其延期交付电影介质和版权证明文件属于正当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中影寰亚公司要求乐视网公司支付第一期授权使用费利息及赔偿其律师费、公证费损失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许可协议》第14条约定,中影寰亚公司迟延交付电影介质、全部版权证明文件,属于违约行为,乐视网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或者要求继续履行。现中影寰亚公司迟延交付涉案电影介质和全部版权证明文件,已构成违约,乐视网公司有权据此要求解除合同。尽管《许可协议》的"一般条款"约定了单方解除权的行使程序,即任何一方违约,另一方应当先书面通知对方并要求对方于通知书发出后十四日内纠正,违约一方逾期仍未纠正或回复理由不被认可的,非违约一方可书面通知解除合同,但该"一般条款"同时约定"如该事项不可补正,即立即书面通知终止本协议",即在违约事项不可补正的情况下,非违约一方的单方解除权不受上述程序限制。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涉案电影的授权起始日期为影院首次上映之日后的三十日起,即3月10日起,双方合同明确约定"如在授权起始日前三个工作日前仍无法交付则会影响乐视网公司上线使用",该约定强调了中影寰亚公司按期交付电影介质、版权证明文件对于乐视网公司在涉案电影首次影院公映、授权日期开始后及时上线使用涉案电影的重要性。但中影寰亚公司以乐视网公司未支付第一期授权使用费为由不履行按期交付电影介质、全部版权证明文件的义务,直至2012年5月份才制作出所要交付的电影介质,并提供给乐视网公司,距涉案电影授权起始日已经经过2个月之久、距涉案电影首次影院公映日已经经过3个月之久,导致乐视网公司无法在涉案电影公映后的预定时间内及时上线使用涉案电影,会使涉案电影在网络领域的热度降低。中影寰亚公司迟延交付电影介质、全部版权证明文件的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客观上已无法弥补,且乐视网公司也坚持不再继续履行合同。因此中影寰亚公司的违约行为无法补正,乐视网公司单方解除权的行使不受上述程序限制。乐视网公司于2012年3月22日向中影寰亚公司发出了《解除协议告知函》,明确表达了解除《许可协议》及《补充协议》的意思表示。中影寰亚公司于3月23日收到了该函件,故双方之间的《许可协议》及《补充协议》已于3月23日解除。法院对中影寰亚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鉴于中影寰亚公司明确提出如果法院判决确认合同解除,其要求乐视网公司返还《授权书》原件,乐视网公司对此也表示同意,且为了方便当事人诉讼,减少当事人诉累,法院在本案中对于乐视网公司向中影寰亚公司返还《授权书》原件的问题一并予以处理。乐视网公司无证据证明其因中影寰亚公司的违约行为遭受了经济损失,故其要求中影寰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五、一审定案结论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与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二O一二年一月二十日签订的《电影<高海拔之恋Ⅱ>信息网络传播许可协议》及《电影<高海拔之恋Ⅱ>信息网络传播许可协议补充协议》已于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解除;
二、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返还涉案《授权书》原件;
三、驳回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六、二审情况
1、二审诉辩主张
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中影寰亚公司上诉称:上诉人的主合同义务仅为授予乐视网公司涉案电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该合同义务已于2012年1月20日履行完毕。而包括介质、版权文件等在内相关物料的交付系附随义务。上诉人迟延履行附随义务不必然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乐视网公司可以网络上获得电影作品,可以进行权利分销。乐视网公司自《许可协议》约定交付时间2012年2月16日至其直接发送解约函2012年3月22日之间的一个多月时间里未通知上诉人进行补正,主观过错相当明显。乐视网公司怠于行使已经获得的授权,坐等上诉人疏忽大意的违约行为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乐视网公司应当于2012年2月28日前履行主合同义务,即支付第一期款项,其不能因为上诉人迟延履行附随义务而拒绝履行其主合同义务。乐视网公司拒绝履行主合同义务在先,其违约行为和消极懈怠的放任不作为行为最终导致了《许可协议》的不能履行,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乐视网公司服从原审判决。
2、二审事实和证据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3、二审判案理由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在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乐视网公司能否以中影寰亚公司未能及时交付电影介质和全部版权文件为由解除合同;乐视网公司支付第一期授权费与中影寰亚公司交付电影介质和全部版权文件之间的履行顺序;乐视网公司是否未能及时通知中影寰亚公司交付电影介质和全部版权证明文件,并由此造成损失。
一、乐视网公司能否以中影寰亚公司未能及时交付电影介质和全部版权证明文件为由解除合同
本案中,根据合同约定和涉案电影的公映日期,中影寰亚公司应当在2012年2月16日前向乐视网公司交付电影介质,在2012年2月26日前向乐视网公司交付全部版权文件。双方当事人均认可,中影寰亚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履行上述义务。中影寰亚公司主张电影介质和全部版权证明文件的交付不是主合同义务,迟延交付电影介质和全部版权证明文件不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不属于根本违约。本院认为,《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约定解除权的行使与法定解除权的行使不同,不以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为要件,更不以违反所谓主合同义务为要件。根据《许可协议》"个别条款"第14条的约定,在中影寰亚公司迟延交付授权电影介质和全部版权文件时,乐视网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或要求中影寰亚公司继续履行。因此,中影寰亚公司未能及时交付电影介质和全部版权证明文件,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已经实现,乐视网公司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虽然《许可协议》"一般条款"约定,"如任何一方违约,另一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要求对方于通知书发出日后十四日内予以纠正。如通知后,违约一方逾期仍未对其违约行为进行更正或回复的理由未被非违约一方书面认可的,非违约一方经另行书面通知违约一方后可立即书面通知解除或终止本协议。"但是,《许可协议》明确约定,如"个别条款"与"一般条款"有任何抵触,以"个别条款"为准。"个别条款"第14条并没有约定乐视网公司有提前书面通知纠正的义务。因此,乐视网公司依据"个别条款"第14条行使解除权,未书面通知中影寰亚公司纠正并无不妥。原审法院认定2012年3月23日中影寰亚公司收到乐视网公司发出的《解除协议告知函》时,双方签订的《许可协议》及《补充协议》解除,结论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二、乐视网公司支付第一期授权费与中影寰亚公司交付电影介质和全部版权证明文件之间的履行顺序
中影寰亚公司主张乐视网拒绝支付第一期授权费在先,其有权拒绝交付电影介质和全部版权文件。乐视网公司主张中影寰亚公司迟延交付电影介质和全部版权证明文件在先,其有权拒绝交付第一期授权费。本院认为,《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本案中,双方签订的《许可协议》和《补充协议》并未约定支付第一期授权费与交付电影介质和全部版权文件之间的履行顺序。在案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双方曾经就履行顺序在《许可协议》和《补充协议》之外达成新的合意。但是,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双方均认可中影寰亚公司应在2012年2月16日前向乐视网公司提供涉案电影的介质,在2012年2月26日前向乐视网公司提供第9条约定的全部版权证明文件,乐视网公司应当在2012年2月28日前向中影寰亚公司支付第一期授权费。因此,原审法院认定在中影寰亚公司未能及时交付电影介质和全部版权证明文件的情况下,乐视网公司有权拒绝支付第一期授权费,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确认。
中影寰亚公司主张交付电影介质和全部版权证明文件是附随义务,支付第一期授权费是主合同义务,乐视网公司不能因为中影寰亚公司迟延履行附随义务而拒绝履行其主合同义务。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是涉案电影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授权许可合同,乐视网公司通过合同获得涉案电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转授权。电影介质是涉案电影作品的载体。没有电影介质,乐视网公司无法获得并行使涉案电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电影介质的交付并非附随义务,而是与支付授权费形成对价的主要合同义务。在中影寰亚公司未能交付电影介质的情况下,乐视网公司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其拒绝支付第一期授权费属于正当行使《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先履行抗辩权。中影寰亚公司主张乐视网公司可以通过网上下载等方式取得电影介质,但是涉案电影在国内的公映日期为2012年2月9日,作为热播电影,正常情况下乐视网公司无法从中影寰亚公司以外的渠道免费获得电影介质,中影寰亚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乐视网公司可以通过其他渠道免费获得电影介质。因此,中影寰亚公司的上述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乐视网公司是否未能及时通知中影寰亚公司交付电影介质和全部版权证明文件,并由此造成损失
中影寰亚公司主张乐视网公司自《许可协议》约定电影介质交付时间2012年2月16日至其2012年3月22日直接发送解约函之间的一个多月时间里未通知中影寰亚公司进行补正,存在主观过错,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首先,根据《补充协议》"个别条款"第14条的约定,乐视网公司根据该条行使解除权无需通知中影寰亚公司补正。其次,《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所谓涉案电影未能通过网络传播造成的损失,应当自涉案电影的授权起始日期开始计算。涉案电影的授权起始日期为2012年3月10日,乐视网公司在2012年3月22日发出《解除协议告知函》,尚不能认为乐视网公司迟于通知中影寰亚公司解除合同,致使损失扩大。因此,中影寰亚公司的上述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4、二审定案结论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七、解说
本案主要涉及以下问题:
一、约定解除与法定解除的区分
本案中,中影寰亚公司主张延迟交付电影介质不属于根本违约,不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乐视网公司无权主张解除合同。但是,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前者是约定解除的规定,后者是对法定解除的规定。约定解除权的行使与法定解除权的行使不同,不以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为要件,更不以违反所谓主合同义务为要件。
二、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的区分
主给付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且用以决定合同关系类型的基本义务。从给付义务,是指本身不具有独立的义务,仅具有辅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其存在的目的,不在于决定合同关系的类型,而是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限度的满足。附随义务,是指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交易习惯等为了确保相对方的人身、财产权益不受侵害而承担的义务。通常认为,主给付义务的不履行,债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主张先履行抗辩权或者同时履行抗辩权;从给付义务的不履行,如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则债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可以主张先履行抗辩权或者同时履行抗辩,否则债权人仅能请求损害赔偿;附随义务的不履行,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也不得主张履行抗辩权,仅得就其损害请求损害赔偿。
中影寰亚公司主张其延迟交付电影介质是对附随义务的违反,乐视网公司无权请求解除合同。但是,双方签订的是涉案电影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授权许可合同,乐视网公司通过合同获得涉案电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转授权。电影介质是涉案电影作品的载体。没有电影介质,乐视网公司无法获得并行使涉案电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电影介质的交付并非附随义务,而是与支付授权费形成对价的主给付义务。在中影寰亚公司未能交付电影介质的情况下,乐视网公司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其拒绝支付第一期授权费属于正当行使《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先履行抗辩权。中影寰亚公司主张乐视网公司可以通过网上下载等方式取得电影介质,但是涉案电影在国内的公映日期为2012年2月9日,作为热播电影,正常情况下乐视网公司无法从中影寰亚公司以外的渠道免费获得电影介质,中影寰亚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乐视网公司可以通过其他渠道免费获得电影介质。因此,本案中,电影介质的交付应当认定为主给付义务。但是,版权证明文件的交付,则应当认定为从给付义务。仅就版权证明文件的拒绝交付而言,除非乐视网公司能够证明版权文件的交付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否则乐视网公司不得仅因此解除合同。
(蒋丽玮)
【裁判要旨】附随义务,是指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交易习惯等为了确保相对方的人身、财产权益不受侵害而承担的义务。附随义务的不履行,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也不得主张履行抗辩权,仅得就其损害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