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案 合同违约 附随义务 约定解除
案由: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3)三中民终字第01109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于松亚

陈先锋

法官解说
本案主要涉及以下问题:
一、约定解除与法定解除的区分
本案中,中影寰亚公司主张延迟交付电影介质不属于根本违约,不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乐视网公司无权主张解除合同。但是,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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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8919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3)三中民终字第0110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被上诉人):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生态城动漫中路126号动漫大厦B1区二层201-68。
法定代表人刘弘,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松亚,北京市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诉人):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德街20号26幢三层。
法定代表人蒋德富,董事长。
一审委托代理人王蕊,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二审委托代理人陈先锋,天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自柱;人民陪审员:杜月霞李智勇。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 蒋利玮;代理审判员:张岚岚张玲玲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9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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