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等诉龚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侵权责任;因果关系;损害赔偿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王晓玉律师事务所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北京王晓玉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怀柔区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3)三中民终字第01414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杨夏

林存义

王黎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是一起一般侵权案件,但特殊性在于龚某的违法行为并不是导致孟某2死亡的直接原因,而仅是诱因。本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两点:龚某的违法行为与孟某2死亡的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因果关系除了用于确定责任有无以外,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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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3)怀民初字第03801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3)三中民终字第01414号判决书。
2、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李某,女,1964年6月3日出生,满族,北京市怀柔区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恋北京王晓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诉人)孟某1,女,1993年7月1日出生,满族,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生。
委托代理人刘恋北京王晓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龚某,男,1969年8月7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怀柔区农民。
4、审级: 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代理审判员 戎艳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夏  审判员:林存义  王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9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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