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宋某相邻关系案 占有;本权真有人;占有保护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3)三中民终字第01515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金园园

周文祯

王朔

法官解说
本案是一起因占有而引发的相邻关系纠纷案,在农村地区时常发生。物权法颁布之前,相邻关系纠纷中的权利人一般仅限于物的所有人或合法使用人,而对于物的不法占有人,一般以不法占有人不具有正当权益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本案虽然判决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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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13)密民初字第4213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3)三中民终字第0151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相邻关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刘某。
被告(被上诉人)宋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审判员:王圣飞。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金园园;审判员:周文祯、王朔。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0月1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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