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诉北京华油力普科技有限公司、周某公司解散纠纷 公司解散 解散条件 公司僵局 经营管理严重困难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3)三中民终字第01705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公司解散纠纷是公司法赋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在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情形下,向人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的诉讼。公司解散即意味着公司法人人格的终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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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21043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3)三中民终字第01705号民事判决书。
(二)案由:公司解散纠纷。
(三)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杨某。
委托代理人张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珍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华油力普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总经理。
一审委托代理人王旭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胡晓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原审第三人)周某。
一审委托代理人胡晓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王旭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金宏;人民陪审员:吴振华张燕琴。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全奕颖;代理审判员:田璐王天水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0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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