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新园双语幼儿园诉方某劳动争议案 劳动争议;劳动争议;新证据
案由:
劳动争议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朝阳区新园双语幼儿园

北京市致尚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3)三中民终字第0175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劳动争议案件中新证据的认定,及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决定本案判决结果的关键在于对二审中新园幼儿园提交的劳动合同是否能认定为民事诉讼中的新证据,若法院将二审中新园幼儿园提交的劳动合同认定为新证据采纳,则新园...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27147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3)三中民终字第01755号判决书。
2.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 :北京市朝阳区新园双语幼儿园(以下简称新园幼儿园)。
法定代表人:郑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某,男,198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朝阳区新园双语幼儿园法务。
被告(被上诉人):方某,男,196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刘芳北京市致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人员:审判员:陈慧。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静;代理审判员:胡新华鲁南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9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18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