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华亿达实业有限公司诉张某劳动争议案 劳动关系;证据认定;举证责任
案由:
劳动争议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当事人撤回上诉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3)三中民终字第01853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李某

法官解说
在对劳动关系是否存在产生争议的案件中,尽管事实上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一方往往缺乏足够的直接证据,而用人单位常常存有侥幸心理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抗辩,事实上放弃了对以劳动关系存在为前提的实体事项抗辩的权利,往往因法院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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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32577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3)三中民终字第01853号裁定书。
2.案由:劳动争议。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深圳市华亿达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被告(被上诉人):张某,女,1983年7月2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法庭组成人员:代理审判员肖唯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万丽丽;代理审判员:张帆李春香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0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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