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不服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案 交通事故;法定义务;车辆驾驶人;逃逸
案由:
行政行为种类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长济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3)三中行终字第10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王国军

法官解说
前后二次撞击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在实践中常有发生,形态也比较多样,如果事故符合交通肇事的严重后果,争议点一般集中在两次撞击行为分别是否构成犯罪,如何定罪量刑。本案中,虽然两次事故的驾驶人员均被交管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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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行初字第132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3)三中行终字第101号判决书。
2.案由
行政作为类案件
3.诉讼双方
原告 (上诉人)李某。
委托代理人王国军,北京市长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上诉人)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干部。
委托代理人玉某,男,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武楠;人民陪审员:王杰、李丽华。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贾志刚;审判员:胡兰芳董巍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9月1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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