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等非法经营案 非法经营罪;既遂与未遂;共同犯罪
案由:
非法经营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三刑一终字第44号
审理法官:

贾永立

吕芳芳

张薇

法官解说
本案一审法院之所以未认定被告人白某的行为属犯罪未遂,其理由是,杜某从工厂购入假烟,并实际交付运输,其非法经营行为已经完成,而被告人白某系杜某所雇用,其犯罪形态应服从于主犯杜某,故亦为犯罪既遂。
一、非法经营罪是否存在未遂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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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灵宝市人民法院(2013)灵刑初字第66号
二审判决书: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三刑一终字第44号
(二)案由
非法经营
(三)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灵宝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
被告人:白某
(四)审级
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灵宝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员李佳  人民陪审员师苏秦 李新梅
二审法院: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员贾永立 吕芳芳 张薇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3月2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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