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等强迫卖淫案 强迫卖淫 犯罪完成形态 量刑幅度
案由:
强迫卖淫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3)三刑三终字第15号
审理法官:

程少辉

吕芳芳

刘冰

代理律师:

张榜群

孙海妮

法官解说
一、强迫卖淫罪犯罪形态的认定
犯罪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中的各个阶段,分为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包括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其中犯罪既遂是完成形态,犯罪预备、未遂与中止是未完成形态。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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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2)湖刑初字第309号
二审判决书: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3)三刑三终字第15号
(二)案由
强迫卖淫罪
(三)控辩双方
公诉机关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上诉人),男,1995年4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租住三门峡市湖滨区。因涉嫌犯强迫卖淫罪于2012年6月25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第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陕县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暨辩护人侯某2,系被告人孙某的父亲。
被告人侯某,男,199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三门峡市湖滨区。因涉嫌犯强迫卖淫罪于2012年6月25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第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陕县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宁某2,系被告人侯某的母亲。
辩护人张榜群、孙海妮,河南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宁某(上诉人),男,199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三门峡市湖滨区。因涉嫌犯强迫卖淫罪于2012年6月25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第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陕县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暨辩护人宁某3,系被告人宁某的父亲。
被告人苏某(上诉人),男,199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三门峡市湖滨区。因涉嫌犯强迫卖淫罪于2012年6月28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第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陕县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暨辩护人苏某2,系被告人苏某的父亲。
(四)审级
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马建波 人民陪审员:范俊杰 人民陪审员:尹团花
二审法院: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程少辉 代理审判员:吕芳芳 代理审判员:刘冰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2月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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